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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稳态噪声要求对比


在我国现行军标规定中,稳态噪声容许限值是以暴露在不同分贝噪声中的时间长短为标准,式(1)给出了噪声大小与最多可接触时间的函数方程:

La=85?3lg(Tmin480)
(1)
其中,La为暴露时间为Tmin时的容许限值,单位为dB(A);Tmin为暴露时间,单位为分。表2给出了在稳态噪声环境下,暴露不同时间条件下对噪声级的容许限值。
相同的噪声容许限值在美军标中的规定是通过人员距离、通讯方式和噪声大小来确定相互关系,表3给出了不同噪声下人员可接触的距离和通信方式。
国军标中还对不同种类,含有不同成分和不同环境下的噪声的容许限值做出了相应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 每日暴露于多类噪声(如起伏噪声、间歇噪声及准稳态脉冲噪声),8 h等效连续声级容许限值为85 dB (A);

(2) 每日暴露于含有窄带噪声或纯音成份的噪声,等效连续声级容许限值在原限值基础上相应降低 5 dB(A);

(3) 非开放空间内的脉冲噪声峰值声压级容许限值为140 dB。

在美军标中,对类似的规定并不很明确,没有独立的规定,只是在其他规定中提到了:大于或等于85 dBA的声压级会造成听觉损害,需要进行听觉保护。就这一点而言,国军标给出的规定和要求比美军标更加全面和具体。在美军标中,规定了将听觉损失降至最低的稳态噪声设计的三种限值,具体规定如下:

a.限值A:声压级不得大于或等于85 dBA;

b.限值B:声压级不得大于或等于85 dBA的 8小时时间加权平均值;

c.限值C:在所有佩戴听觉保护设备人员的耳部,声压级不得大于或等于85 dBA 的8小时时间加权平均值。

美军标要求应尽可能选择限值A,如果声压级偶尔或间歇性地大于或等于85 dBA,应选择限值B;如果采购机构规定了用于保持待命状态所需的听觉保护设备和通信耳机,应选择限值C代替限值B;对于限值C,在确定耳部噪声声级时,应考虑头盔、耳机及其他听觉保护设备的噪声衰减特性。在耳机选择过程中,应考虑通信设备、战术通信和防护系统,以及听觉保护设备的噪声衰减特性。

在佩戴听觉保护设备后,人员不得暴露于超过130 dBA的稳态声压级下。无论是否佩戴听觉保护设备,人员不得暴露于总声压级超过150 dB的稳态声压级下。在正常作业期间,所有人员所在位置的耳部稳态噪声声级应小于85 dBA,脉冲噪声峰值声压级应小于140 dBP(无论是否佩戴听觉保护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