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噪声标准研究对象
以美国和我国现行
噪声相关法规标准为分析对象,分析噪声相关的法规标准,建立数据库,从民用和军用领域对具体法规条目进行比较研究。
(1)国内外民用主要噪声标准
目前国际上还没有统一的飞机舱内噪声的国际标准,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本国或地区的舱内噪声标准 [7-10] 。世界各国对飞机在巡航过程中的舱内噪声设计限度值进行了规定。ISO 5129-2014 对飞行中飞机内声压级的测量提出了标准程序和方法。
表1为美国波音 767 飞机在 10668 m 高空,以0.8马赫巡航时的舱内噪声限度值。
俄罗斯实行的标准为 TOCT-81《民航飞机与直升机, 客舱与乘务员舱内允许的噪声水平与噪声测量方法》,该组织规定飞机在巡航飞行时,舱内声压级不允许超过表1 所列的值。
欧洲航空标准,飞机舱内的 A 计权声级在短时间内,可以允许到达 100 dB,但在较长的时间下,一般应低于90 dB。 特别在长时间的巡航飞行时,对大中型客机的舱内噪声级标准一般应在80 dB 左右。
我国较早提出的是HB7123-94《飞机内部噪声测量》,标准规定了测试各种飞机内部可重现和可比较的噪声数据的测试设备和测试方法,用于确定飞行状态下飞机内部噪声是否满足噪声标准要求、听力保护的噪声暴露评定以及语言干扰度评定所进行的噪声测量,侧重于噪声测量全过程,而对噪声级评定没有明确要求。标准详细阐述了噪声测试设备(声级计、滤波器等设备)需满足的条件、测量设备的校准与检查工作、固有噪声修正工作、测试过程中例行试验、定期检验和噪声测量适用的飞机状态。后期HB8462-2014《民用飞机噪声控制与测量要求》对噪声控制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对控制方法和程序进行了细化,同时增加了测量验证方面的内容要求[11-12]。
我们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6)经过两次修订,目前最新版本为CCAR-36-R2,标准规范了在地面测量飞机飞行过程中产生噪声的全过程,对运输类大飞机、喷气式飞机、螺旋桨小飞机、螺旋桨通勤飞机以及直升机这五类飞机的噪声评定的度量、基准噪声测量点、试验噪声测量点、最大噪声级、综合评定、噪声合格审定基准程序和条件、噪声合格审定试验程序等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2)军用领域主要噪声标准
美国现行军用噪声标准为:MIL-STD-1474E《美国国防部标准噪声容许限值设计标准》。
我国现行军用噪声标准主要包括:
GJB 2A-1996《常规兵器发射或爆炸时脉冲噪声和冲击波对人员听觉器官损伤的安全限值》;
GJB 50A-2011《军事作业噪声容许限值及测量》;
GJB 59.82-2011《装甲车辆实验规程 第82部分:乘员对噪声的防护要求实验》;
GJB 150.17A-2009《军用装备实验室环境试验方法 第17部分:噪声试验》;
GJB 150.17A-2009《军用装备实验室环境试验方法 第25部分:振动-噪声-温度试验》;
GJB 565A-2009《歼(强)击机座舱噪声限值》;
GJB 763.3-1989《舰船噪声限值和测量方法 舰船设备空气噪声验收限值》;
GJB 1375-1992《飞机内的噪声级》;
GJB 2121-1994《军事噪声性听力损失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JB 3123-1997《军事噪声性听力伤残分级》;
GJB 4058-2000《舰船设备噪声、振动测量方法》;
GJB 4110.11-2000《军用轮式工程机械设计定型通用试验规程:噪声试验方法》;
GJB 4111.19-2000《军用履带式工程机械设计定型通用试验规程:噪声试验方法》。
下面将从稳态噪声要求、听觉保护与噪声危险标志、稳态噪声和非稳态噪声测量、座舱噪声规定进行对照分析。